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敬业、诚信、笃学、创新”的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按照《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司〔2012〕10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2012-2014)”的要求以及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和以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以下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学术道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在对自己及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重大科研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实施学术规范、认定学术违规行为,推进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具体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认定,向相关部门出具书面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依据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启动调查程序,或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定期抽查机制,依据抽查线索启动调查程序。
第八条 秘书处接到举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并书面通知举报人(匿名除外),同时,根据举报内容成立不少于5人的专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专案调查工作。工作组组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由教授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有关举报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案情较复杂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调查期限。
第十条 工作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工作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十一条 工作组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及处分建议,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工作组提交的认定结论及处分建议后,于7个工作日内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对认定结论及处分建议进行审议,形成正式认定结论及处分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认定结论及处分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工作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或由举报人、被举报人书面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四条 工作组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为举报人和证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第十五条 与调查有关的所有人员在受理、调查、认定和处分过程中,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有关调查、认定等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含人事关系解聘和专业技术职务解聘)等行政处分;对违反学术规范的兼聘人员、进修教师及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解除合作关系等处理,并通报所在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资助单位等相关合作方。
(二)暂停、终止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报科研项目、学术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资格。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由职能部门送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学校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按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书中应明确处分期限。处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制度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人,要在其受影响范围内进行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以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合法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