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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科研
教授委员会
二级学院学术评议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运行)

发布日期:2017-11-30 09:26:00 阅读量:2780

第一条  为完善二级学院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术权力,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适应学院二级管理的需要,依据《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和学院《行政管理、学术管理与职工民主管理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均应设立学术评议委员会。学术评议委员会是二级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二级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接受学校教授委员会业务指导,接受二级学院全体师生监督,教授委员会主任应每年在全院教职工大会上汇报年度工作情况

第四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由委员5至9人组成, 其中非教师系列职称的委员人数不超过20%,设主任(兼职)1人,设秘书(兼职)1人。

第五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教授委员会委员,代表党总支参与学术评议委员会的决策与咨询工作。

第六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主任,从未担任二级学院现任领导职务的教授中产生(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条件),经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协商提名或1/3以上委员自由提名(每人仅有一次提名权)或上一届学术评议委员会主任提名,交学术评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通过后由二级学院聘任。每届任期三年,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 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为人正派,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办事公道,有良好的学者形象。

(二)具有奉献精神、协作精神,关心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有参与管理的热情和一定的管理决策能力。

(三)在编在岗教师,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学术能力,委员必须完成每年度的教学、科研任务并且考核合格及以上。

(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 委员由本人自愿申请,二级学院党政班子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教师大会选举产生,一般任期三年。每届新任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

第九条 二级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二级学院院长提名,经教师大会通过后聘任。

第十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三)经三年一次的核准,不符合任职条件的;

(四) 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五) 因违法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院声誉或权益的;

(六) 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

(七) 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二级学院有关学术事务的知情权;

(二) 对学术评议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 学术评议委员会的选举与被选举权;

(四) 学术评议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权和评议权。

第十二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学术评议委员会工作制度及相关规定;

(二) 参加学术评议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三)执行学术评议委员会的决议;

(四) 自觉维护学术评议委员会的公正与权威;

(五)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具体职责如下

(一)学术评议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设置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2.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3.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4.二级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5.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6.二级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决策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对以下涉及学术水平的事项做出评价:

1.二级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二级学院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二级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二级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评议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受理二级学院范围内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制定教学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评议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召开学术评议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要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二)学术评议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会议。主任向会议提出议题,交由会议审定。二级学院党政班子提出需要由学术评议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学术评议委员会应及时予以审议;

(三)学术评议委员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重要事项的决策必须采用票决制,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赞成方能通过;一般事项必要时也可采用票决制,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到会委员赞成方能通过。涉及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申报、聘任事项必须由具有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进行表决;

(四) 学术评议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五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委员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果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近亲属相关,须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及有关活动,必须向学术评议委员会主任请假;

(三)委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经学术评议委员会核查,提交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委员资格;

(四)委员未经请假,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不参加会议及有关活动,经学术评议委员会核查,提交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学术评议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在二级学院年度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各教学部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教授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O一六年五月十八日